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1********,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家出租房***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05月20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06时许,在普洱市思茅区**美食城*号停车场,被告人陶某某酒后与陈某发生口角,将陈某打伤。经鉴定:陈某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物证照片5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陶某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证明查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制作说明、活体伤势鉴定意见书、陈某病例材料、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李某某、娜某、高某某、陈某甲、管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视频制作说明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冠
2020年07月0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 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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