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无前科。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4月份开始承包陈某甲位于揭西县京溪园镇**村委**村**号民宅旧房改造工程,并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雇佣胡**、孙某某、范**、范**等工人在该民宅施工作业,被害人胡**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在该民宅内四某某楼梯口搅拌水泥作业期间摔至二楼楼梯口后死亡。经鉴定,死者胡**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06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揭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共收到赔偿款65万元,并对陶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施工合同,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亲属关系证明,揭西县京溪园镇“12.4”事故调查报告、关于陶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情况说明、揭西县京溪园镇“12.4”民宅装修临边作业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等揭西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材料,揭西县中医医院120急救中心登记表、遗体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某某具结书等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陈某甲、孙某某、范**、范**、胡**、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陶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陶某某、陈某甲俊、孙某某、范**、范**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乙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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