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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住曲靖市师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陶某某以4300元的价格跟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的王某某购买了野猪窝的一片按树。2019年9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野猪窝的按树。经鉴定,被伐木材活立木蓄积为20.3立方米。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滥伐木材的犯罪事实;其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作案工具,油锯一台。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取保候审材料,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照片,户口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权复印件、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3.证人证言: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为20.3立方米。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经鉴定蓄积量为20.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罚金2000元,宣告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居住曲靖市师宗县**乡**村委会**村**号,电话:1520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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