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15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汉族,小学,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街,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陶某某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量添加明矾,并将生产的油条在正阳县**镇**街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陶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540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某、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2014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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