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3********,傣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陶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陶某甲为种植茯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伐位于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地名为“金竹林箐头”国有林上的思茅松林木34株。经鉴定,陶某甲盗伐的思茅松林木活立木蓄积12.9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林木采伐证明、林权权属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陶某乙、鲁某某、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采伐林木现场调查意见书、盗伐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示意图: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陶某甲对盗伐林木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思茅松林木活立木蓄积12.92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东梅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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