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65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陶某某在中山市黄圃镇**店洗车场工作期间,趁无人之机,在洗车过程中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并将被害人放置在车内的免密码小额支付的银行卡盗走。后被告人陶某某利用POS机盗刷上述银行,共计盗窃5次,盗得人民币2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陶某某趁无人之机,在洗车过程中盗取车主何某俊摆放在车内的1张银行卡,后持上述银行卡利用POS机盗刷共计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趁无人之机,在洗车过程中盗取车主何某辉摆放在车内的2张银行卡,后持上述银行卡利用POS机盗刷共计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趁无人之机,在洗车过程中盗取车主吴某强摆放在车内的2张银行卡,后持上述银行卡利用POS机盗刷共计人民币40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陶某某趁无人之机,在洗车过程中盗取车主梁某明摆放在车内的3张银行卡,后于当日及次日持上述银行卡到中山市黄圃镇**村**百货内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0000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陶某某趁无人之机,在洗车过程中盗取车主吴某祥摆放在车内的1张银行卡,后持上述银行卡利用POS机盗刷共计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黄圃镇中裕丰田4S店宿舍内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已向上述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慧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 3册、光盘 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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