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到宣威市**乡**村委会**村浦某某家房后,将被害人浦某某摆放在房后的一台鑫源牌微耕机盗走,藏匿于**乡变压站一空房内。当日16时许被民警查获。经认证,被盗微耕机价值人民币2392元。破案后,被盗微耕机已由失主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物证;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邦绍

检察官助理:何兆祥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宣威市**街道**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