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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号,捕前居无定所。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湖南省应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3日间,被告人陶某某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与四号街交通岗东南角国电辽宁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围栏外,先后五次使用手掰脚踹、铁钳剪断等方式,拆卸该公司铁艺围栏,并将所盗铁艺围栏以人民币1.6元/公斤的价格先后卖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街15号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证人王某某、蔡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226元。

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再次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与四号街交通岗东南角国电辽宁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围栏外,用自带铁钳剪断铁艺护栏实施盗窃,在此过程中被保安发现并报警,其被当场抓获。经称重,当天所盗铁艺护栏共计69.5公斤。该铁艺围栏已被依法扣押并返回被害人。

经鉴定,涉案铁艺护栏价值人民币2元/公斤。经核算,涉案铁艺护栏总计835.75公斤,涉案数额总计人民币16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贺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  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陶春建,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68050782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三里镇三里村12组10号,捕前居无定所。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湖南省应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春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3日间,被告人陶春建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与四号街交通岗东南角国电辽宁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围栏外,先后五次使用手掰脚踹、铁钳剪断等方式,拆卸该公司铁艺围栏,并将所盗铁艺围栏以人民币1.6元/公斤的价格先后卖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街15号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证人王飞、蔡俊霞,共计获利人民币1226元。

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陶春建再次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与四号街交通岗东南角国电辽宁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围栏外,用自带铁钳剪断铁艺护栏实施盗窃,在此过程中被保安发现并报警,其被当场抓获。经称重,当天所盗铁艺护栏共计69.5公斤。该铁艺围栏已被依法扣押并返回被害人。

经鉴定,涉案铁艺护栏价值人民币2元/公斤。经核算,涉案铁艺护栏总计835.75公斤,涉案数额总计人民币16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伟明、贺文华、王飞、蔡俊霞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超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春建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春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春建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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