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现住滑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4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20时许,在滑县小铺乡**村**路******,被告人陶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次日被害人郭某某报警。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该被盗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滑县王庄镇莫庄村口时被民警抓获。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等;2.被告人陶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现场方位图、被盗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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