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号。2009年10月2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湘潭市**医院**号楼**楼加**号床处,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龚某某VIVOY85手机一台。随后被告人陶某某又在湘潭市**医院**号楼**楼加**号床处,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莫某某华为荣耀X8手机(128G)一台。经湘潭市雨湖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龚某某被盗的VIVOY85手机价格为910元,莫某某被盗的华为荣耀8X(128G)手机价格为1125元,以上合计2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到案经过、视频侦查报告书一份、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龚某某、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谭雨价认定(2019)1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和现场勘验笔录;案发地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本。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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