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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九江市都昌县人,家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2013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下旬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陶某某从南昌县坐公交车到新建县流湖镇下车,窜至洪岗村洪家自然村,通过撬坏门锁进入被害人吴某甲家,窃得2条细支芙蓉王香烟(价格450元)、4条硬中华香烟(价格1680元)、1条软中华香烟(价格642元)、一副银手镯(价格无法认定),小计2772元。

2、2019年10月下旬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陶某某从南昌县坐公交车到进贤县文港镇下车,窜至新城村委会会里门自然村和隔壁的樟树郑家村进行盗窃,通过撬坏门锁或卧室窗户的方式进入,先后在郑某某及吴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窃得财物有利群香烟5包(价格65元)、滕王阁香烟1条(价格10元)、现金若干及5斤装食用油1壶(价格50元)、5斤装道道全调和油4壶(价格240元),小计365元。

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陶某某从南昌县乘车到高安市的大城镇下车,后乘坐大城至奉新的班车到三江饭店下车,窜至大城镇涂家村下田自然村,于11月4日凌晨在涂家村下田自然村村庄内实施盗窃,用菜刀撬坏被害人苏某某家的大门锁和卧室窗框后进入室内,窃得1条黄金项链、1条白金项链、1枚黄金戒指、1只银手镯(价格均无法认定)。

当晚,被告人陶某某还窜至同村陈某某家,窃得四包芙蓉王香烟(价值不详)和现金若干。

4、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陶某某从南昌县乘车到高安市大城镇下车,后乘坐大城至奉新的班车到三江饭店下车,窜至大城镇涂家村新老居自然村盗窃,于11月5日凌晨通过撬坏被害人刘某某家的后门上挂锁进入室内,窃得尾号为4231玉犬贺春第四套人民币同号纪念币一套(面额170.56元)、1条软蓝黄鹤楼香烟(价值180元)、4瓶五星级白云边酒(价值592元)、现金若干,小计942.56 元。

当晚,被告人陶某某又窜至赤塘村委会喻家自然村实施盗窃,先后通过撬坏门锁、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喻某某家窃得财物有金项链1条(价格无法认定), 一元面额硬币若干、人民币纸币若干及一对金耳坠(价格无法认定)。

当晚,被告人陶某某还窜至荣家自然村实施盗窃,通过用手扳开被害人家一楼窗户钢筋,从窗户钻进室内的方式,在被害人汪某某家盗窃一块铜镜(价格无法认定)。

5 、2017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窜至奉新县赤田镇随湖村石溪组39号,通过敲坏大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魏某某家中,窃得两桶食用菜籽油(没有价格认定)、15块袁大头银元(无法价格鉴定)、现金若干。

6、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窜至高安市祥符镇伞桥村老居村,通过撬开防盗窗进入被害人左某某家,窃得黄金项链1条、银项链1条,银手镯1对、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价格均无法认定)。

综上,被告人陶某某入户盗窃9次,窃得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07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鞋印鉴定书;8、鉴定文书;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九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79.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陶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宜男

 检察官助理:李  若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款物一并移送法院

4.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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