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299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乡**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至本区玉树路2242号“展鹏手机店”内,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机,采用模型机调包的方式,窃得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抵押在“展鹏手机店”的苹果XR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420元。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一部苹果XR手机抵押在其店内,2020年7月19日11时许,陶某某到店里称要用抵押的苹果XR手机导资料,导好资料后陶某某将手机放在柜台上离开。后其发现手机已被陶某某调换成一个模型机,遂报警。
2.《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截图、监控视频证实,2020年7月19日11时31分48秒许至2020年7月19日11时38分50秒许,被告人陶某某以模型手机调换其已抵押的苹果XR手机的经过。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陶某某处查获苹果XR手机一部,涉案手机已扣押在案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4.抵押手续复印件、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微信名为“无戏配角”;2020年7月16日,陶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苹果XR手机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
5.《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2,420元。
6.《常住人口信息表》《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到案经过,其系被抓获到案。
8.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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