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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号,住**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本市盘龙区金星奇石宠物城131栋10号门口,趁无人注意,用一把破坏钳剪断捆绑用的铁链后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盆景盗走。经鉴定,被盗盆景价值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盆景、钳子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5、现场指认笔录;6、监控视频。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1376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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