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乡**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里**房。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0 年8月12日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 年12月18日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外滩九号小区门口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于洪涛停放在该停车场车牌号为辽B****0的白色三菱欧蓝德吉普车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50元。
2、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御景湾一期小区门口,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宋玉斌停放在小区门口车牌号为辽B****6的蓝色宝马越野车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50元。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朗庭园小区东门门口,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刘某甲停放在小区门口车牌号为辽B****9的白色大众T-ROC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4、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朗庭园小区东门门口,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于某乙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牌号为辽B****3的左前车门玻璃打碎,盗窃车内两盒中华烟,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元。
5、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一号小区门口,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郝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牌号为鲁E****5的银色风行菱智的后备箱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1袋大米、1袋面、1箱牛奶、2箱饮料、1箱啤酒,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4.01元。其中1袋大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郝某某。
6、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天都城小区门口,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王某甲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牌号为辽B****9的白色尼桑奇骏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一箱方便面和人民币250元。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其 中10袋方便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甲。
7、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天都城小区门口,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王某乙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牌号为辽B****2的玫瑰金色的雷克萨斯ES200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2盒费列罗巧克力。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元。
8、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如意人家小区东北门,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袁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牌号为辽B****6的棕色丰田RV4右后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人民币1100元。
9、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外滩九号教堂对面,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辛某某停放在教堂对面的车牌号为辽B****5的红色奔驰GLA220右前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人民币20元。
10、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金普广场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刘某乙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3的白色奥迪Q3的右后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11、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金普广场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胡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3的黑色斯巴鲁傲虎的右后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1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高中侧面轻轨桥下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2的白色现代IX35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1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高中侧面轻轨桥下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某某甲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5的黑色别克昂科威的左后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14、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外滩九号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管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1的银色五菱宏光的左侧第二块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小手拉车一辆。因被盗小手拉车达不到价格认定受理要求,该价值无法鉴定。
15、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外滩九号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庄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0的白色丰田RV4的左后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16、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御景湾一期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郭某甲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L的白色哈弗H6酷派的左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17、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御景湾一期小区外的停车场,来到姜某甲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9的灰白色的五菱小卡前,将后厢内的三箱“王林”品种的苹果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1.10元。
18、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御景湾一期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焦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8的白色福特锐界的左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19、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金普广场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刘某丙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5的黑色别克君越的右后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人民币350元。
20、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金普广场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李某甲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6的黑色Jeep指南者的左后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3箱荔枝饮料、3箱八宝粥、1桶5L大豆油、1袋5kg大米、1箱雀巢咖啡、9盒人民大会堂香烟和零钱300元,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5.5元,1袋5kg大米和6听荔枝饮料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甲。
21、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金普广场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某某丙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9的白色福特翼虎的左前门车玻璃和后备箱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22、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御景湾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姜某乙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1的白色哈佛H6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平底锅1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5元。平底锅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姜某乙。
23、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御景湾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王某丙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8的白色北京现代朗动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24、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御景湾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2的黑色本田雅阁的右前门车玻璃和右后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25、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御景湾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毕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0的白色大众捷达的右前门车玻璃和右后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人民币100元。
26、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天都城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郭某乙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1的红色的丰田致炫的右后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人民币10元。
27、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天都城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刘某丁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M的银白色的大众宝莱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人民币100元。
28、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天都城小区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汪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0的白色丰田RV4的右后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2条中华香烟和人民币30元。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
29、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朗庭园小区东门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侯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0的灰色东风牌小客车的左后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1条利群香烟和人民币1200元。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元。
30、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朗庭园小区东门外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李某乙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0的白色大众宝莱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31、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坨山街教堂对面的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王某丁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7的黑色中华尊驰的右后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32、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西山银帆小区东侧路边,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郭某丙停放在该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5的灰色日产轩逸的右后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33、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西山银帆小区东侧路边,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常某某停放在该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1的路虎车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34、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西山银帆小区顺通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朱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黑F****2的黑色北京现代名驭轿车的右后门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35、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西山银帆小区顺通停车场,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何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B****7的银灰色铃木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36、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知润山小区外,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外的车牌号为辽B****3的红色别克凯越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盗窃了车内人民币200元。
37、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知润山小区外,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那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外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6的广汽传祺GS3 SUV的右前门车玻璃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38、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金湾山城小区外,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宋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外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7的海马747的后挡风玻璃打碎,盗窃车内几卷手纸和电钻一个, 电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宋某乙,被盗电钻与手纸被害人宋某乙不要求进行价格鉴定。
39、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金湾山城小区外,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季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外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9的长安轿车的右前门打碎,未盗窃到任何物品。
40、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陶某某从金州七里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金湾山城外十字路口附近,利用自制的弹弓和捡来的钢珠将韩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外十字路口附近的车牌号为辽B****V的北京现代IX35吉普车的右前门打碎,盗窃车内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陶某某多次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9860元,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586元,合计人民币12446元。毁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812元
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周某某、李某丙、陈某乙、宋某丙、胡某乙、姚某某、熊某某、常某某、那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季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朱某某、郭某丙、王某丁、李某乙、侯某某、汪某某、郭某乙、刘某丁、毕某某、张某某、王某丙、姜某乙、某某丙、刘某丙、焦某某、姜某甲、郭某甲、庄某某、某某甲、赵某某、刘某乙、辛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郝某某、于某丙、刘某甲、于某乙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陶某某盗窃案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定中心日产轩逸右后车门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补充材料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检察官助理:安璐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联系电话:无,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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