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路**号,芜湖市**有限公司职工。曾因多次吸食毒品,于2008年至2014年多次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等措施。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5年5月1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江陈小区,将被害人祁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8号楼道口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848元)。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在电话听取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祁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偷盗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凤生
检察官助理:蔡亚男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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