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125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9********,汉族,文盲,无业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 2018年2月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花山区**路**鞋业店内,盗窃店内货架上售卖的一双安琳卡牌运动鞋(黑色)、一双米媞雅牌靴子(黑色)。
2、2019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花山区**路**鞋业店内,盗窃店内货架上售卖的一双芭菲雅迪牌皮鞋(黑色)。
3、2020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花山区**路**鞋业店内,盗窃店内货架上售卖的一双米媞雅牌运动鞋(白底黑面)、一双米媞雅牌皮鞋(金色)。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陶某某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花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盗的鞋子也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陶某某盗窃的五双鞋子价值共计人民币720元。
2020年7月3日,陶某某赔偿了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的鞋子五双;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窃他人店内货架上售卖的鞋子五双,价值共计人民币7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思清
检察官助理:朱昌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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