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街**号。2003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9月5日,被告人陶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8月23日6时26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商河县嘉润御景小区地下车库,发现205车库门没有关闭,一辆捷豹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该车库内,且该电动车的钥匙未拔出。被告人陶某某趁无人之际骑走捷豹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藏匿在该地下车库11号楼楼梯西侧的公共停车区,将该电动车的钥匙拿走,其准备事后再回来处理该电动车。当日,失主孙某某自行将被盗的电动车找回。经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捷豹牌电动车钥匙的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英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