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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96号 

被告陶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伙同“光头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本市石排镇**村**厂对面出租屋门前,见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山洋牌摩托车(价值7253.28元)停放在该处,“光头强”用自制工具撬锁,与陶盗走该车逃离现场。后“光头强”与陶某某将该车停放在石排镇黄牛埔酒店旁边小巷。接着“光头强”、陶某某再次去到本市石排镇**村**厂门前,见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价值11575.08元)停放在该处,“光头强”用自制工具撬锁,与陶某某盗走该车逃离现场。后“光头强”与陶某某将该车停放在石排镇黄牛埔酒店旁边小巷。当日6时30分许,杨某某去取车时发现被盗,于是报警。民警根据杨某某被盗摩托车的GPS定位去到石排镇黄牛埔酒店旁边小巷附近,见陶某某与“光头强”在拆卸该车防盗器,于是上前抓获,陶与“光头强”马上逃跑。后民警将陶某某抓获,缴获二辆被盗的摩托车、液压钢筋剪等物,并将摩托车发还谢某某、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摩托车等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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