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至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楼下,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小车车窗未关,遂拉开车门,将李某某放在副驾驶挎包内的人民币6200元及储物箱内的人民币80元盗走。
2019年6月12日,民警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所盗财物已悉数被陶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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