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皂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二龙村2组15号门前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蓝色时风牌柴油三轮车一辆。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7640元。
2020年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于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友谊村一组地段,采取剪刀剪断车辆的打火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余某某的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7474元。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农商银行附近盗走被害人蔡某某的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0759元。
2020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于天门市植物园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车辆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集体议案会议纪要、监视居住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说明、语音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汪某某、雷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天门市皂市**路**号,联系方式:1359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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