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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村居委会**组,住四川省西充县******号附******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西充县**镇**超市二楼冻货区购物时,看见一旁购物的被害人罗某某羽绒服衣兜显露出一部手机,遂想占为已有。于是陶某某在罗某某身边走动观察后伺机伸手将该手机偷走。2019年12月2日,陶某某主动到西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出其盗窃的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9元。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聪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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