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02******,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1日释放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街上“正宗水城老牌羊肉粉馆”吃粉时,将被害人陈某某留在餐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并关机,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六枝特区新场乡搬迁街将被告人抓获。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告人盗窃的华为荣耀8X手机价值为16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陶某某盗窃手机的价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同步录像录像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志席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