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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200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11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因其怀孕未予执行;因吸毒于2017年8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其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未予执行;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于2019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14年,罚金1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谢家集区****商场二楼的“****”内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将其外套口袋内的一部粉色****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被盗手机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该手机经价格认证为2526元。

2、2019年12月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商贸小吃街趁被害人郭某甲不备将其外套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卖给刘某某,该手机经价格认证为2700元。

3、2019年12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商贸小吃街趁被害人夏某某在小吃街“****”奶茶店排队购买奶茶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红色****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卖给一中年妇女,该手机后经价格认证为800元。

4、2019年12月1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谢家集区****商场对面的“****超市”内趁被害人郭某乙不备将其外套口袋内的一部紫色****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卖给刘某某,该手机经价格认证为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微信截图、接受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肖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贰份;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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