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五次至本市虹口区广粤路盒马鲜生(搜乐城店)超市内,采用在结账时少扫码多拿货的方式,窃得该超市内价值共计人民币313.86元的商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窃得冰鲜大排(盒马日日鲜420g) 1块、夏威夷果仁(185g) 1盒;
2.2020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窃得大瀛崇明生鲜鸡胸肉(350g)1袋、蒙牛优益C活菌乳酸菌饮品(原味100ml*5/组)2组;
3.2010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窃得味全每日C芒果复合果汁(300ml) 2瓶、养乐多(低糖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100ml*5) 2组;
4.2020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窃得宾格瑞香草拿铁咖啡饮料(350ml) 2瓶;
5.2020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窃得珍味小梅园手工黑芝麻大汤圆(300g) 2盒、智利车厘子JJ级(450g)1盒、日日鲜绢豆腐(350g) 1盒、一只鼎四星级泥螺(300g)1瓶、宾格瑞香草拿铁咖啡饮料(350ml) 2瓶、招牌卤鹅360克(盒马工坊) 1盒,后逃离现场。盒马鲜生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追至商场一楼将陶某某当场扭获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陶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马某某的陈述,证实盒马鲜生(搜乐城店)超市内商品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盗窃商品的具体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部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4.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未买单商品清单》,证实本案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13.86元。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陶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日凯
检察官助理:张朦丹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219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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