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8********,汉族,不识字,住江苏省南京市**区**镇**村**组**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5日被江苏省江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1年7月1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07年3月5日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7年12月6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 2019年7月18日被江苏省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乡**村**组张某甲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400元。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乡**村**组侯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8000元。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乡**村**组钟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未盗取到财物。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乡**村**组李某甲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0元。
5.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乡**村**组张某乙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1000元。
6.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乡**村**组任某某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000元。
7.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乡**村民主组刘某甲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000元。
8.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乡**村**组纪某某家采取撬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000元。
9.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陈某某家采取溜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300元。
10.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裴某某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未盗取到财物。
1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王某某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4000元。
1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梁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未盗取到财物。
1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乔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元。
1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刘某乙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未盗取到财物。
15.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郭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50元。
16.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秦某某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000元。
17.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许某某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0元。
18.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袁某某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300元。
19.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魏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000元。
20.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苏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000元。
2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李某乙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元。
2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王某甲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0元。
2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张某丙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800元。
2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张某丁家采取踹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0元。
25.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张某戊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0元。
26.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王某乙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0元。
27.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王某丙家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000元。
28.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陆某某家采取溜门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2000元。
29.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葛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500元。
30.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毕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500元。
31.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刘某丙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1800元。
3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镇**村**组丁某某家采取掰窗入户的手段盗取现金300元。
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甲、候某某、李某甲等人陈述。
3. 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到有期徒刑4年之间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庆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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