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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804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肥东县**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肥东县**镇星光国际广场新纪元购物中心,将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更衣间的华为牌手机盗走,并于当日以1200元的价格卖出。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27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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