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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4日被于2016年3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窜至平舆县中心医院六楼住院部9号病房,趁无人之机,将唐某某放的床头柜内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80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 7张,领条、被告人陶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代某某证明; 

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默  

胡季芬

2016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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