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4日被于2016年3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窜至平舆县中心医院六楼住院部9号病房,趁无人之机,将唐某某放的床头柜内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80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 7张,领条、被告人陶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代某某证明;
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默
胡季芬
2016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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