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至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33号金奥费尔蒙酒店二楼宴会厅旁的新娘房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甲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公寓**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陈某甲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讨书、发还清单、谅解书、智汇卡乘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旭昇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公寓**室。
2.案卷材料1册、补充材料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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