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6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靖江市**苑**幢**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靖江市人民医院感染科大楼西侧非机动车停车点,乘隙窃得刘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639元的爱玛牌踏板电动车1辆。

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9月30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陶某某所窃爱玛牌踏板电动车1辆,于2019年10月15日发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爱玛牌踏板电动车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依法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罚金人民币2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