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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5月11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窜至定兴县**镇**村,在刘某某家门口翻越大门进入屋内,盗窃刘某某家屋内电线、剪刀、铜制火锅盆、黑色布鞋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物品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及破案经过、逮捕必要性说明、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定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缆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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