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1〕31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8********,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大厦**座**美食广场内,趁店员不备之际,多次盗窃多家店铺放置在柜台上的外卖(实付金额共计至少人民币247.16元)。现将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12月2日17时许、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麻辣香锅店内各窃得一份外卖离开。
2021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米线店铺内窃得一份外卖离开。
2021年1月8日11时许、1月9日17时许、1月10日17时许、1月11日17时许、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饭店内各窃得一份外卖离开。
同年1月15日17时许,陶某某在**饭店内窃得一份外卖,准备离开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应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卷外光盘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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