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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234号

被告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街道**街村**号。因盗窃,于2014年3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3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通过破门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原****有限公司配电房内,窃得电缆线、配电箱配件等物。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480.07元,其余物品无法估价。

2、2014年2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通过砸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街****办公室,窃得被害人付某某放在抽屉内的手机2部(诺基亚、三星型号9128)、红酒1瓶、30元左右现金等物。经鉴定,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833.33元,其余物品无法估价。

3、2014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陶某某通过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附近马路边的吉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无法估价),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大坝**农场西南处自建木板房旁边的鸡窝内,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的母鸡2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线索传递单、通话记录、接受证据清单、食堂承包协议、处警单、收据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图片、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陈某某、腾某某、安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付某某、曾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陶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顾赶赶

代理检察员:陶玲玲

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内含光盘1张)

3、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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