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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乾坤**”船承租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庄**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3********,汉族,文盲,系“**乾坤**”船员,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8月29日,本案一次退查,并于同年9月23日重新收案;2019年10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陶某乙伙同马某甲(已起诉)利用豫XXXXXXX船在长江铜陵231号红浮水域非法开采江砂4520吨,后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每吨江砂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元,共计价值126560元。同年1月27日,马某甲等人利用豫XXXXXXX船非法开采江砂被刑事立案侦查。被告人陶某乙于同年1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陶某甲从任某某(马某甲妻子)处租得豫XXXXXXX船使用,并继续雇佣被告人陶某乙在船上工作。

2019年3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甲与一采砂船商议好价格后,在长江铜陵222号红浮水域非法开采江砂约4400吨,支付给采砂船52000元,销赃所得9万余元。经鉴定,每吨江砂价值38元,共计价值167200元。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陶某甲通过豫乾坤13599船上的白色华为手机与章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预谋非法开采江砂。后被告人陶某甲伙同被告人陶某乙将船开至长江铜陵237号红浮水域等待。同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在长江铜陵237号红浮水域非法开采江砂5004吨,支付给采砂船223400元,在运往下游时被侦查机关查获。经鉴定,每吨江砂价值45元,共计价值225180元。

被告人陶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陶某乙于2019年1月27日、4月24日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称重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长江禁采区非法开采江砂,其中被告人陶某甲非法开采江砂共计9404吨,价值392380元;被告人陶某乙非法开采江砂9524吨,价值3517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该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陶某乙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在第三起非法开采江砂事实中,被告人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罚。在第一起、第三起非法采矿事实中,被告人陶某乙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保护国家环境资源,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婕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侦查卷叁册、光盘叁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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