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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等2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楼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幢**楼**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地**区门口,因乘坐的大巴车要进小区被保安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陶某某、雨某某对小区保安刘某某、宋某某、郑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20年3月26日

附: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肆张(出警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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