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28号
陶某甲(绰号“某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2020年3月26日因疾病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陶某丙(绰号“某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20年2月中旬,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陶某甲在钟山县**镇**村民大队上提出提供赌具、茶水等服务在村委公屋开设赌场给赌徒赌博,并从中抽水钱,随后由陶某丁、陶某丙负责抽取水钱,陶某甲负责管理水钱。每天抽得的水钱陶某丙、陶某乙分得20%,剩下的交由陶某甲统筹管理。自2020年2月至3月25日被查获期间,陶某甲等人共抽得水钱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陶某戊、陶某己、陶某庚、陶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甲、陶某壬、陶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积极参与都是主犯,陶某乙、陶某丙是作用较小的主犯;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乙、陶某丙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陶某甲因疾病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7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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