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37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公民身份证:3401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合肥市庐阳区**路**栋**室,工作单位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公民身份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肥东县**新村**幢**室,工作单位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公民身份证:34240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区**路**号,现住合肥市庐阳区**路**栋**室,工作单位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公民身份证:3424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苑**栋**室,工作单位安徽某某贸易公司。 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公民身份证:342224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工作单位安徽某某贸易公司。 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国际**座**室为经营场所,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陶某某妻子)、陈某某、高某某,使用李某某事先拍摄好的照片、视频,采取网络话术诱骗方式,以各种理由添加客户微信为好友,在必要时直接由李某某与客户实时语音、视频聊天,并以公司提供的话术与客户聊虚假的个人生活、工作、感情经历,谎称在九华山为客户祈福,以此逐步获取客户信任,最终以家中酒庄开业为由,诱骗客户以高价在酒庄购买虚假原装进口红酒。
2019年9月7日至8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微信账号“yy5****”骗取被害人訚某某(微信账号:“yan****”)5888元。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账号“xl15*********”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账号:“jo******”)1500元。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账号“k*****”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微信账号:“st******”)3280元。
2019年9月25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民警在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国际**座,抓获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方位图、扣押决定书、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 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权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案价值10668元,被告人高某某涉案价值5888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价值4780元。鉴于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临祉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附件:
1.各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二十五份。
6.《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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