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担任农安易和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销售9台高电位治疗仪、25盒松花粉,并侵占公司拨付的电费6000元、电梯费2000元、宣传费1200元。经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9台高电位治疗仪价值57150元,松花粉25盒价值37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陶某某共计侵占农安易和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0100元用于个人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孙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潮
(院印)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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