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1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住**街**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陶某某利用手机和微信为他人介绍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介绍“谢某某”从网名“张*”、“李*”手中虚开大量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2019年5月、6月陶某某介绍“张*”为谢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查证的有116份,分别是:1、沈阳**有限公司接收的济南**建材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份 ,票号:1178****—1178****,税额 89216.02元;2、沈阳**有限公司接收的济南**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号:1292****—1292****,税额129928.1元;3、沈阳**有限公司接收的济南**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号:1292****—1292****税额129928.1元;4、沈阳**有限公司接收的济南**化工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 ,票号:1178****—1178****, 税额324825.25元;5、沈阳**有限公司接收的营口市**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票号:0627****—0627****、票号:0627****—0627****,税额:402978.84元;6、沈阳**产品有限公司接收的营口市**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票号:0627****—0627****,税额:324850.5元。
二、2019年7月,陶某某介绍“李*”为谢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沈阳**有限公司接收的济南**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号:0732****--0732****,税额:323334.75元。
以上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1份,价税总合计:17284972元,涉税额 1725061.56元。 开票公司均未向当地税务机关报税,沈阳**有限公司、沈阳**产品有限公司所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税款。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陶某某来清河取版票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聊天记录、税务登记信息、报税证明等;2.物证:手机;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电子数据光盘5张。
4.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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