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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0216,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乡**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乡**组)。2010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于2011年,在得知抚顺市电业局要在抚顺市顺城区**乡**村**站后,便伪造了一份自己与抚顺市顺城区**乡**村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并提供给抚顺市电业局,骗取征地补偿款450,000.00元。赃款被其占有。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8年10 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林地承包协议、占地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陶承信,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6306080216,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爱武路5-3号楼2单元201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国营三二五库1组)。2010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承信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承信于2011年,在得知抚顺市电业局要在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里仁村征地建变电站后,便伪造了一份自己与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里仁村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并提供给抚顺市电业局,骗取征地补偿款450,000.00元。赃款被其占有。

被告人陶承信于2018年10 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林地承包协议、占地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吴庆波、赵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承信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承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丽娜

代理检察员:王  超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陶承信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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