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专科毕业,原阜宁县古河镇卫生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至5日,被告人陶某某在防治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谎称可以提供低于市场价的额温枪,通过网上获取的“暗语视频”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成某某信任,先后多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购买额温枪的货款合计人民币37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权
检察官助理:赵 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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