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6********,汉族,初中,身份:群众,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乡**村,现住:甘肃省文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文县公安局以陶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文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陶某某,文县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经朋友欧某某介绍认识唐某某,陶某某让唐某某来文县合伙做矿石生意。2019年8月6日,唐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从湖南衡阳坐火车到广元,陶某某当天将唐某某、曹某某从广元火车站接至其家中,当天21时许,陶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在吃晚饭过程中谈到关于收购矿石(锑矿)话题,期间,唐某某以收购矿石成本过高为由,明确自己不愿出资收购矿石与陶某某合伙。第二天早晨,陶某某与曹某某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由陶某某从当地农户家按每吨3200元人民币收购锑矿,由曹某某出资,陶某某负责收购。2019年8月12日,陶某某以收购矿石需要资金为由问曹某某要钱,曹某某给陶某某人民币20000元现金,次日,陶某某又以收购矿石需要资金为由向曹某某要钱,曹某某给陶某某人民币20000元现金,期间陶某某以自己收购的矿石被中金公司扣押需要送礼为由,让曹某某先后给自己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500元,陶某某同样以收购矿石需要资金为由,让唐某某先后给自己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300元,陶某某将上述共计人民币49800元得手后,并未将上述资金用于收购矿石,而是将其中3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外债,剩余资金用于自己日常消费。2019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诈骗赃款43000元至文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后经文县公安局退还被害人曹某某,曹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害人陶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主动到文县公安局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陶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总计4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陶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娟
2020年9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文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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