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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现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村**栋,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8日临时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同年11月2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南皮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认识被告人陶某某,被告人陶某某自称任过银监会驻深圳特派员,有能力在国有银行找工作。张某甲相信后便委托陶某某为其子在国有银行找正式工作。陶某某以活动经费、给各级领导送礼、安排好岗位为由多次向张某甲要钱。2016年1月18日至10月24日,张某甲通过向张某乙银行卡转账及直接向陶某某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先后给陶某某人民币51万元。后陶某某失联,至陶某某被抓获归案,也未能在银行给张某甲儿子安排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和邓某某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抓获证明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有能力为他人在国有银行安排正式工作,并以活动经费等理由多次要钱,共骗取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峰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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