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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某洋,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前后,陶某某在一亩泉APP发布出售绿壳鸡蛋和土鸡蛋的消息。2020年1月7日被害人连某某看到网上发布消息后,通过微信与陶某某取得联系,后陶某某以卖绿壳鸡蛋需要支付定金、运费为由,先后分三次骗取连某某4400元钱。后侦查发现,陶某某以出售鸡蛋为由,骗取罗某某468元,龙某某23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通过网络发布销售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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