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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8********,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1998年7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7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2月22日因诈骗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被告人陶某某多次在海口市美兰区、龙华区的酒店或者商店实施诈骗或以欺骗手段实施盗窃了中华香烟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盗窃罪

2019年11月25日16时,陶某某在龙华区**咖啡馆的包厢内,以招待朋友为由要求服务员拿四条硬中华香烟。后因店内存货有限,服务员只拿了19包软中华香烟和19包硬中华香烟(价值共计2185元,人民币,下同),陶某某遂趁服务员离开之际,将上述香烟藏入随身携带的包内逃离。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陶某某在美兰区**岛**海鲜城包厢内,以招待客人为由要求服务员拿四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800元),后趁服务员离开包厢,将上述香烟藏入随身携带的包内逃离。

2019年12月8日17时许,陶某某在美兰区**岛**院酒楼包厢,以接待领导为由要求服务员拿了6条软中华香烟(价值4200元),后趁服务员离开包厢,将上述香烟藏入随身携带的包内逃离。

二、诈骗罪

2019年11月30日9时许,陶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酒业谎称母亲过寿摆寿宴,虚构了后续还要货再一并结账,诈骗被害人蔡某某1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6996元)和1瓶蓝澳红葡萄酒(赤霞珠梅鹿辄)。

2019年12月21日0时许,陶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便利店谎称没有带钱先赊账,骗取便利店4条零1包软中华香烟(价值2390元)。

2019年12月22日9时,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假日酒店抓获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送货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报案与陈述;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4.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185元,数额较大;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5月6日

附:1. 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香烟等涉案物品扣押在案,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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