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贩卖毒品案、曹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村。2011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天的一天,在朝阳市双塔区**附近,被告人陶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贩卖给被告人曹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11月17日,在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下,被告人陶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被告人曹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1月末的一天,在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下,被告人陶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被告人曹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1月10日,在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陶某某的家中,被告人陶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纪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5、2019年11月25日,在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陶某某的家中,被告人陶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纪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6、2019年11月27日,在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陶某某的家中,被告人陶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纪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7、2019年12月3日傍晚6时许,在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下,被告人陶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纪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8、2019年12月6日18时许,吸毒人员纪某某用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陶某某准备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纪某某在被告人陶某某家小区附近等至2019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与刚从外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返回家中的被告人陶某某进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当场在被告人陶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毒品白色晶体净重24.69克。后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4.69克白色晶体内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9、2019年12月6日,在朝阳市双塔区**小学门前,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元。

10、2019年11月9日,在朝阳市内,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桂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

11、2019年11月12日中午,在朝阳市双塔区**被告人曹某某家附近马路边,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桂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11月21日,在朝阳市内,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桂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13、2019年11月25日,在朝阳市内,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桂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14、2019年12月2日,在朝阳市内**附近马路边上,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桂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15、2019年11月份期间,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被告人曹某某两次每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每次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一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16、2019年11月18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元。

17、2019年12月1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楼下,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18、2019年12月3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19、2019年11月份期间,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被告人曹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董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19年11月18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董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1、2019年12月1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董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2019年12月3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董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3、2019年12月4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董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桂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称重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聊天记录、微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从中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从中谋取利益,并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优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曹某某现羁押在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