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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4〕23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4********,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镇**村小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7日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24日月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陶某某从红河州河口县桥头乡到达越南,后一名不知名的越南妇女将一块海洛因拿给陶某某带到中国销售。次日,陶某某将海洛因带至都龙镇东街旅社303室住宿。后因303室被盗,马关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调查时,从陶某某住宿的床铺下查获其放置的海洛因11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娇娇

2015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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