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陶某某与吸毒人员覃某某联系后,将毒品放置在贺州市八步区城区“**清吧”外一地点,然后告知覃某某毒品放置地点,将0.4克“冰毒”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覃某某,后覃某某将毒品带至邹某某住处与谢某某一同吸食。
2、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吸毒人员覃某某联系后,将毒品放置在贺州市八步区**酒店旁边的**银行的围栏处,将0.4克“冰毒”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覃某某、谢某某,覃某某按陶某某指示到藏毒地点获得毒品,后覃某某将毒品带至邹某某住处与谢某某一同吸食。
3、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谢某某联系,将毒品放置在在贺州市八步区老黄田路口附近的一座桥的石缝处,贩卖人民币300元的“冰毒”给谢某某。
4、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陶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城区“一景桥”附近,将0.25克“冰毒”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
5、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贺州大道**酒吧附近其租住房处,将0.25克“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
6、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陶某某将400元毒品冰毒出售给刘某某。2020年7月2日,陶某某在贺州大道附近出租房以400元价格将约0.4克毒品冰毒出售给刘某某吸食,后陶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疑似毒品净重0.08克,经鉴定,扣押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