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路边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陶某某出售给他人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以及贩卖毒品可疑物所得的50元人民币现金。经称量,陶某某贩卖的零包毒品可疑物零包净重0.121克(已全部送检),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海洛因0.1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91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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