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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7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接到吴某某求购毒品300元的微信语音通话后,陶某某同意并约定了交易地点。随后吴某某将300元存入陶某某指定的马某某银行账户,马某某又将300元毒资微信转给陶某某,当日19时许,陶某某在长寿区金凤新城大门附近与吴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当场查获,民警从吴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疑似毒品麻古一颗和少许疑似毒品冰毒混合物一小袋。经称量,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0.17克,混合袋中疑似毒品麻古一颗净重0.1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06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提取笔录、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毒品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辉

检察官助理:黄花满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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