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东湖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陶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凯德广场门口以16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k粉”和两袋摇头水贩卖给熊某某。
2019年11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南昌市老福山维也纳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k粉”9小包,净重6.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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